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专题专栏 > 扫黑除恶进行时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全市法院扫黑除恶工作 严打黑恶犯罪 守护群众利益

发布时间:2019-06-12 11:58:37.0 来源:南阳官庄工区 阅读次数: 【字体:

6月11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89件688人。一审审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9件1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19件15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21件106人;二审审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7件9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14件13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20件100人。并处罚金和没收个人财产共计1052.73万元,其中8人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彰显了法律权威,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自2018年1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的部署,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发布会上公布了3起典型案例。

黑恶势力操纵村委换届选举,左右村组事务

关某甲在1999年至2001年任方城县袁店回族乡袁店村村主任期间,因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于2003年被方城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07年,关某甲刑满释放。2011年11月当选为村主任,全面把控村自治组织权力,左右村组事务。在此基础上,关某甲又以其儿子关某乙、关某丙为核心,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关某甲、关某乙为组织者、领导者,关某丙、巴某、王某等为骨干成员,乔某、马某、等为积极参加者,李某、吕某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把控群众自治组织权力、赌场高利放贷、插手经济纠纷、欺行霸市、强揽生意等手段聚敛钱财,攫取经济利益,经济实力逐步壮大。该组织在方城县城区及周边乡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妨害公务、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经济秩序。

经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得假释;判处关某乙、关某丙、巴某等其他被告人10个月至19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实施多起暴力性违法犯罪

2004年至2005年,宁某甲、宁某乙、章某先后因聚众斗殴罪、宁某丙因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刑。2007年后,宁某甲、宁某乙等人先后刑满释放。宁某甲刑满释放后,以管吃喝、给部分人员发工资等形式逐渐笼络了王某、吴某等社会闲散人员。2009年以来,在宁某甲的组织、带领下,先后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等暴力性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违法犯罪后宁某甲、宁某乙积极为参与人员处理善后事宜,同时宁某甲还不断加强对组织成员的控制,以做到对该组织的掌控和确保其在该组织中的地位。

2009年以来,宁某甲等人实施了多起暴力性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形成了恶劣影响,宁某甲等人为攫取经济利益,又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迫使源中街新社区被征地户接受征地赔偿,在源潭镇多处非法建房,在源潭镇何庄非法采砂,共获取经济利益290余万元,宁某甲获得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宴请组织成员,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并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后用于善后赔偿。

2009年以来,宁某甲等人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10起、非法拘禁1起,为获取经济利益,又先后实施敲诈勒索5起、强迫交易3起、非法采矿1起。该组织在源潭镇及周边乡村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多名被害群众在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或者控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和生活秩序。

经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宁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得假释;判处宁某乙、宁某丙、王某等其他被告人7个月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取巨大利益

2011年至2014年,庞某先后在方城县注册成立三和理财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等业务,非法获取利益。以此为依托,庞某先后投资成立了三和广告有限公司、三和食府、大唐足浴、韵达快递等公司从事经营,并以4600万元价格购买利民医院并更名为三和医院。2014年上半年,李某提议找专职人员上门索债,庞某指使王某吸收劳改释放及社会闲杂人员陈某、袁某等人为公司索要欠账。逐步形成了以庞某、王某为组织、领导者,权某、袁某、陈某等骨干成员的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涉嫌7个罪名,其中非法拘禁10起、寻衅滋事10起、故意伤害1起、非法侵入住宅2起、骗取贷款9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共2295人合计10亿余元,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工作、生产和生活,严重破坏方城县周边区域的社会、经济、金融秩序。

经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庞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得假释;判处王某、袁某、权某等人1年至24年不等有期徒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处罚金。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官庄工区广北路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 电话:0377-63786996

版权所有:河南省南阳市官庄工区 邮政编码:473000

豫公网安备 41130202000213号 备案序号:豫ICP备14029209号 网站标识码:4113910001 网站地图

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