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官庄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知
宛官管〔2020〕10号
南阳市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官庄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市直派驻工区各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禽养殖业现状,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畜禽养殖与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科学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大政策支持,引导畜禽养殖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构建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畜禽养殖业。
二、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9.《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0.《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1.《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2.《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3〕107号
13.《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三、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官庄工区黄山水厂地下水井群(共23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100米的区域。
2.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官庄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2)赤虎街道办事处地下水井群(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3)东兴街道办事处地下水井群(共8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二)官庄工区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官庄工区城市规划区及官庄镇镇区规划区的建成区内区域。
(三)河流
1.区境内涧河堤脚外50米范围内。
2.区境内涧河支流堤脚外30米范围内,无堤防河道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外30米范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四、禁养区环境管理要求
(一)按照《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奶牛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含200头)、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含10000羽)、肉鸡年出栏50000羽以上(含50000羽)、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含1000只),以及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折算后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限期实现搬迁或关闭;禁养区内现有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要限量生产,通过发展绿色畜牧业,完善粪污处理配套设施,畜禽粪污实现全部资源化综合利用。
(三)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选址适当,按照“以地定养”原则,合理布局。
(四)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并通过“三同时”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加大治污力度,完善环保配套设施,积极探索新型污染治理技术,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
五、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原宛官管〔2018〕11号废止。
南阳市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