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工作的通知
南阳市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办、区直各部门、市直派驻工区各单位:
为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宛政办【2025】16号)文件要求,结合工区实际,为切实做好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现将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
(一)征收范围。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交通营运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应当按照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南阳市物价局宛价房函【2005】38号和宛价房函【2009】10号文件执行。
(三)征收办法。
1、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统一标准, 核定计划,委托代征”的运作模式,由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区税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各镇(街道)、园区办进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代缴工作,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委托代征单位向缴费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代缴工作。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2、各镇(街道)、园区办负责普查辖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征信息;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应征信息核定,并推送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城市管理部门推送的信息,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缴费义务人或者代收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缴纳,或者到办税服务场所缴纳;对核定数额有异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四)征缴流程。
1.费款征收。相关镇(街道)、园区办组织人员,按照要求进行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经办人员收取费款时,要向缴费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填写《河南省城镇垃圾处理费代收明细表》(附件)。经办人员要将所收费款及时存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办指定的财政账户,做到日清日结。经办人员务必妥善保存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存根,用于后期对账。
2.信息核对和征缴入库。收缴结束后,各镇(街道)、园区办组织相关人员对经办人员上缴的费款与代收明细表进行核对,确保费款与明细表账实相符。核对无误后,各镇(街道)、园区办指定专人与所在辖区的税务部门联络员共同到区办税服务大厅进行费款开票入库,将《河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明细表》在申报时一并交给税务机关。
费款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业务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未按时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目标任务
区管委会每年下达目标任务,各镇(街道)、园区办要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镇(街道)、园区办要充分认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性,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把此项工作抓实抓好。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结合自身的职能,积极推进此项工作。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征收氛围,努力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严肃纪律,规范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三)强化督查,严格考评。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中心,负责对各镇(街道)、园区办收费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查、考评,不定期对各镇(街道)征收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年底进行考核,对征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四)目标导向,兑付奖惩。
1.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经费实行“按效付费”。区财政部门根据各镇(街道)、园区办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效果,按照相应比例安排工作经费。
2.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各镇(街道)、园区办分配比例由区管委会确定,区财政部门按照分配比例予以核拨。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