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庄工区健康扶贫政策
一、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报销方法:1.住院报销标准(年封顶报销15万元)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200 200—1000元75%
1000--2000元80%
2000元以上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500 500—1500元63%
1500—5000元73%
5000元以上85%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600 600—3000元55%
3000---6000元65%
6000元以上75%
三级医院 1200 1200—4000元53%
4000---9000元65%
9000元以上75%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600 6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三级医院 2000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省外 2000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2.门诊慢性病报销标准:
符合慢性病者,做慢性病鉴定后,在规定的19个病种中,按65%进行报销,每年按病种限额封顶报销。贫困人员慢性病按85%报销。
3.门诊重大疾病报销标准:
符合门诊重大疾病者,做门诊重大疾病鉴定后,在规定的35个病种中,按80%进行报销,腹膜透析按85%报销,每年按各病种限额封顶报销。贫困人员重大疾病按85%报销。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后(含门诊重特大疾病)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执行大病保险,年封顶40万元。
即:起付线1.1万元,1.1万元---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按60%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报销。
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起付线0.55万元,0.55万元---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按85%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95%报销,不设封顶线。
三、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1、保障对象。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一是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二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三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四是困境儿童
2、资金筹集。大病补充保险年度人均筹集标准为70元,由各级财政承担。省、省辖市、县(市)财政按30%、30%、40%的比例分级承担。
3、保障水平。大病补充保险与大病保险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一致,运行年度一致。大病补充保险的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报销30%;5000-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40%; 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报销50%,15000-50000元(舍50000元)报销80%;500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顼线。
四、农村困难群众“医保救助工程”
1、保障对象
具有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人员集中救助供养对象(以下简称困难群众)。困难群众脱贫后,“医保救助工程”待遇延续一年,到期后自动终止。
2、具体措施
①对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病种进行补助
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19个病种)患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7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实行定点管理。原则上在县域内治疗,以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主,有条件的县区(管委会)可以探索开展乡级医院与村卫生所联合对门诊慢性病药品的集中配送,方便群众就近取药。同时对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实行一般诊疗费制度,以弥补药品零差价和服务费用。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对困难群众认定的病种和病情合理用药或治疗。原则上,一次药量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三个月。
②对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进行补助
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门诊患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医疗费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70%、6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困难群众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助实行定点管理,原则上不出市,以市、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主。
③对困难群众住院医疗费用进行补助
困难群众患病在市内乡镇卫生院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合规自付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85%、80%、70%给予补助,不设封顶线。通过以上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按规定进行救助或由慈善机构给予救助。
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我市困难群众实施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各级医疗机构要有效控制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使用,确保把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目录外费用分别控制在2.5%、7%、10%以内。
(四)财政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费。
自2018年起,对区扶贫办审核确定的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实行政府兜底资助。
五、政府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户口在官庄镇、赤虎街道办事处、东兴街道办事处的以下人员: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供养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
4、政府确定的患有重大疾病(传染病)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是指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疾病)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1、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重症慢性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符合救 助项目的合理门诊费用按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人。
重症慢性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管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可根据疾病谱的变化适时调整病种。
3、住院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在官庄工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区级及区级以下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集中特困供养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按90%比例救助,分散特困供养对象按80%比例救助,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不含“三无”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按7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万元。以上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即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疾病)的,各类对象救助比例统一为70%,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万元。若一个救助对象同时符合若干个救助标准,则享受比例最高的一项,但不超过最高限额。
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城乡低保对象患病住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按40%比例救助;在区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市级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按50%比例救助;在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按70%比例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医保规定定额补偿标准的救助对象,按照医保规定的定额补偿标准的50%比例救助,医疗救助费用与医保报销费用相加后不得高于住院总费用,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不变。其他按住院救助标准执行救助。
政府确定的患有重特大疾病对象按照城乡低保标准予以救助。其他另有规定的按其相应标准执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