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备案
一、项目名称
劳动用工备案
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备案信息。(二)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三、报送材料
1、初始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登记表》;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
2、变更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
(2)《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花名册》
3、注销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管理部门宣告撤销的批准文件或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告文件、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2)《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登记表》;
(3)《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花名册》;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五、办理流程及时间分配
责任人:曾繁瑜
时间:1天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局办咨询电话:0377-63796886
中心窗口电话:0377-62036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