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官庄工区党政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南阳市官庄工区党政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12月2日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南阳市官庄工区党政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办理机构为南阳市官庄工区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阳市官庄工区广北路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九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联系电话:0377—60209168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包含序号、索引号、公开内容、公开形式、生成日期、发文机关等要素信息。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两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市政府及办公室的政府信息:
1.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3.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及管委会党政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4.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重要会议。
6.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人事任免。
8.《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www.nygzgq.gov.cn/)。
2、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新闻发布会。
3、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微信公众号:官庄工区发布。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除本级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受理向官庄工区管理委员、党政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向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依法予以公开,具体的承办机构为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二)申请方式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填写《官庄工区党政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www.nygzgq.gov.cn/)上下载电子版。
1.信函。收件人: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地址:南阳市官庄工区广北路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918室。
邮编:4730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地址:南阳市官庄工区广北路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918室。
夏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联系电话:0377—60209168
3.网上平台。登录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https://www.nygzgq.gov.cn/ysqgk/)。提交成功后,可登陆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4.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zgqxc@163.com。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邮件标题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填写完成的电子版《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扫描件作为附件发送。
(三)申请程序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信访、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